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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湖州市委党校 (湖州市行政学院、湖州市社会主义学院)章程
        发布部门:党校办公室1 日期:2022-11-14 文章来源:组宣人事处 浏览次数: 字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中共湖州市委党校(湖州市行政学院、湖州市社会主义学院)。

        中共湖州市委党校(湖州市行政学院、湖州市社会主义学院)(以下简称市委党校)住所为浙江省湖州市三天门路6号。

        第三条 市委党校是经市委编批准,由中共湖州市委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委党校开办资金15659万元,由中共湖州市委出资。

           第五条 市委党校宗旨:为党员干部提供教育培训。

        第六条 市委党校业务范围:市管干部轮训、中青年干部培训、党员干部培训、全市科级以上公务员培训、党外干部培训及全国干部教育培训

        第七条 市委党校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权利义务

        第八条 市委党校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市委党校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中共湖州市委作为举办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中共湖州市委作为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市委党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市委党校校长、常务副校长、副校长和教育长;

        (三)审核市委党校章程草案;

        (四)监督市委党校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中共湖州市委作为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市委党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校,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市委党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市委党校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运行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市委党校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市委党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教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教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市委党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教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市委党校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市委党校宗旨,维护市委党校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市委党校在省委党校指导和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全面领导校工作,委员由市委任命,校委会工作由分管日常工作的常务副校长主持。

        第十二条 校委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党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校委会党校的议事决策机构,市委党校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校委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通报,听取意见建议,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校委会议事决策范围:

        (一)及时传达中央和省、市委重要会议精神及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举措。

        (二)研究本校重大工作部署、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工作目标。

        (三)研究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四)研究全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信息网络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决策,中长期基本建设,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及各项改革的重要举措。

        (五)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调配,专业技术人员的评聘、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本校财务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研究重大建设项目、重要经济合同、较大金额的经费开支。

        (七)研究审议以本校名义制定的重要文件、制度、方案。

        (八)研究学校向上级提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政等事项。

        (九)其他需要由校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校委会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召开时间。校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具体会议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遇有重要情况可临时召开。

        (二)议题确定。凡需要提请校委会研究决定的议题,有关处室须事先充分酝酿协调、准备,填写《校委会议题征集表》(附书面汇报材料)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同意,交常务副校长(受委托的校委)审定同意后报送办公室提交上会。意见分歧较大且会前未充分酝酿、协调和论证的事项不提交校委会讨论研究。除特殊情况外,会议不研究临时动议议题。

        (三)会议讨论。校委会由常务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校委到会方可举行。研究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校委到会方可举行。校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对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提出。

        (四)会议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如遇重大分歧,暂缓作出决定的事项,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议。各校委委员的表决意见应记录备查。

        (五)会议有关材料,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汇报材料、会议记录等按相关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十六条 市委党校校长(院长)由市委领导兼任;设副校长(副院长)5名,其中常务副校长(副院长)1名、正县长级,教育长1名、副县长级。常务副校长(副院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副院长)和教育长协助常务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十八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十九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教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二十 市委党校建立机关党委,在市直机关工委和校委会领导下,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为党校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机关党委下设党支部,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二十一 市委党校设置机关纪委,围绕实现党章赋予的任务,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市委党校设置工会、团支部、妇联等群组织机关党委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三条 校委会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常务副校长是机关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党组织书记是机关党建工作直接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委党校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 市委党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16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办公室。负责校(院)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会议督查工作。承担校(院)内外联系与综合协调。承担编辑校刊、简报和大事记等工作

        (二)组宣人事处承担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牵头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三)教务承担编制主体班次教学计划,管理协调教学活动、教学档案管理、选聘任课教师和征订教材等工作。承担教学工作量统计、教学质量评估和教学绩效考核奖励等工作。承担兼职教师的聘任管理工作。

        (四)科研处。承担编制科研规划,组织协调科研活动工作。承担课题申报和管理、科研绩效考核和奖励工作承担学术会议、学术性交流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承担科研工作量的核定、考核、奖惩工作。承担决策资政类刊物《党校建言》的编辑刊发工作。

        (五)学员工作处。承担主体班次教学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班主任和学员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学员开展社会考察调研、教学研讨活动工作。协助开展教学、后勤服务质量评估,协调学员生活服务工作。承担学员学籍管理工作。

        (六)马列主义教研室。承担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社会学、文化学等教学科研工作。承担学科建设工作。

        )经济管理教研室。承担区域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和农村经济管理等教学科研工作承担学科建设工作。

        (八)党建教研室。承担党史党建、政治学和统战理论等教学科研工作承担学科建设工作。

        (九)法学教研室。承担法学、公共管理等教学科研工作承担学科建设工作。

        (十)生态文明教研室。承担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中国传统生态文化和国外生态保护等教学科研工作。承担学科建设工作。

        (十一)图书信息中心。拟订信息化发展规划与管理制度。承担纸质文献及数字资源资料的征订、分编、保管、采购、自建、更新、维护和应用管理等工作。承担信息化设备的采购、维护和更新等工作。承担教学、科研、会议和办公的信息技术保障工作。承担网络信息安全的督查工作。

        (十二)财务处。承担财务管理、经费预决算编制和实施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的资金管理核算、内部经济活动的管理与审计工作。承担基建经费核算和监督工作。承担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十三)行政处。承担校园规划、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和房产管理等工作。承担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承担后勤保障工作。承担对服务团队的监管工作。

        (十培训部承担主体班次以外的其他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担市内外合作办学班次和培训项目研发工作。承担主体班次以外其他班次的教学、教务、学员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十对外交流合作部承担对外协调联络及交流合作工作。承担各类宣传推介工作。参与拟订培训规划、年度培训计划工作。承担培训项目的市场开发和宣传推广工作。承担与国内各培训基地合作项目的洽谈和签约工作。

           (十六)现场教学基地管理部。承担现场教学基地的开发、管理与复评等工作。承担现场教学课程设计和开发工作。配合教师开展现场教学工作。

        第二十 市委党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是党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市委党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市委党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 教职工大会一般每年举行1次,由校工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教职工同意。教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并监督落实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聘任考核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大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校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教职工大会意见时,可临时召集教职工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教职工大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二十八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市委党校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二十九 市委党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教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三十 市委党校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 市委党校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 市委党校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市委党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市委党校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市委党校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市委党校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市委党校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 市委党校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 市委党校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各处室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校委会审议。

        (四)章程报送中共湖州市委审核。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 市委党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教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三十 市委党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四十 市委党校依照本章程第四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校委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校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中共湖州市委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中共湖州市委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四十 市委党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 本章程是市委党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市委党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市委党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 本章程由市委党校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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